林海鸥《天命之年》官司了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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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2:02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认为编剧林海鸥、王正平夫妇收钱不改稿,电视剧《天命之年》剧组制片人兰少寅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解约并索要已经支付的8万元稿酬。前天,朝阳法院判决双方解约,驳回兰少寅索还稿酬的诉讼请求。
兰少寅称,林海鸥夫妇的剧本达不到拍摄要求,但却不进行修改。而林海鸥夫妇却表示,他们用了3年时间和20多个专业人员一起,先后将剧本修改了8次并交给兰少寅,他们同意解约。 法官审理查明,兰少寅取得剧本初稿后,向林海鸥夫妇支付了8万元稿酬。但由于兰少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要求过修改剧本,林海鸥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修改过剧本,而剧本确实没有投入拍摄,因而法官认为兰少寅违约在先,驳回他要求林海鸥夫妇返还稿费的请求。 庭后,林海鸥表示对判决满意。林海鸥说,她已到国家版权局将剧本初稿和8次修改稿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