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强监督公职人员 将探索公务员财产申报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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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11:14 南方都市报 | ||||||||
观点碰撞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但这一话题还是引起了省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和部分公务员的强烈反应。争议焦点集中在该制度是否侵犯公务员隐私、申报主体范围以及可行性等问题上。
本报讯(记者 邹琳 通讯员 曾德明)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未纳入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引发的争议言犹在耳。前日省纪委给省政协委员一份提案的答复再次将该问题摆上了台面。答复中,省纪委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今年全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曹彪对公职人员的防腐问题表示关注,他说,对发生腐败行为的公务员,要加大惩治力度。对那些初期只涉及轻微腐败的人员,即便不构成犯罪,也不宜再从事公职,建议在管理规定中明确予以辞退。 对此,省纪委答复称,省纪委将着重抓好几方面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职行为自律机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允许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积极探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据了解,从国外立法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申报财产的种类不但包括工资,还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债权债务、信托资产等。记者昨日还从省纪委获悉,探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全符合中央有关精神,不过暂未启动。 争议1 实施财产申报危及公务员隐私? 公务员:侵犯公务员隐私 “如果真要实施财产申报,将自己的财产状况全部公开,我个人认为侵犯了公务员的个人隐私。”一位曾姓公务员表示,中国不具备个人财产申报的大环境,而且国人的隐私观念不强,纵使申报也要有一定的保密范围。不然,自己有多少钱,今天申报了,明天就成了邻里的谈资。 法律专家:公共利益价值更高 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副研究员黄晓慧表示,公务员的个人隐私,一旦与公共利益联系,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了。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作为公务员,他们拿的工资是纳税人的钱,这与公共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争议2 财产申报重点应放在官员身上? 公务员:财产申报应盯紧官员 公务员段小姐表示,目前我省公务员工资统一由财政发放,哪个级别拿哪一级工资都有规定。像自己这样的普通科员,除了拿工资,以及早前分房的福利,哪可能腐败?她认为,“财产申报的重点应放在官员身上。因为‘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政协委员:申报财产一视同仁 曹彪认为,公务员不管级别大小、官职高低,都应一视同仁申报财产。因为有些权力部门的科员有受贿腐败的机会。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公务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争议3 申报受理机构不专业可行性太低? 公务员:清查申报信息费人力 一位公务员表示,国外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多是法纪监督机构。而我国收入申报的受理机构主要是人事组织部门,缺乏专业性,而有督察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况且公务员如此之多,监管部门要投入多少人力来清查呢? 政协委员:配偶财产也须申报 曹彪承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存在一定困难。技术上,需要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公务员收入支出通过银行过账。但只要政府加大力度落实,这些不该成为障碍。而且财产申报制度的范围应扩大,所申报的不仅是本人的财产,还须申报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