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回头看”的积极意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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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14:06 海峡都市报 | ||||||||
N薛侃 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静悄悄地推出了一项新动作,对两年前制定出台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此举对于探索建立地方立法效果评估长效机制,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倡导。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性法规,更以近万计之巨,成为了各地实施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在立法中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不在少数。立法和执法、立法和社会需要相脱节,不讲成本,不求效益,为立法而立法,片面追求立法数量,立了些地方特色无几、解决问题不多,甚至劳民伤财的法规。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还造成有法难依、降低法的权威、弱化法制环境的不良后果。更有甚者,有的法规由于自身缺陷,被滥用为谋私和寻租的工具,成为腐败孳生的温床,严重动摇了法治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态之根基。如何对立法这种稀缺性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使之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已成为当前无法回避、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从法制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经验看,建立一套科学的立法收益评价体系是较为可行的办法之一。通过对现行立法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能使立法机关针对立法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弥补,使之不断适应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