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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土地违法案立案规定出台强化执法行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08:0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小健)为让普通百姓广泛了解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规范行政行为,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以及时查处,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日前印发了《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流程及立案标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

  哪些案件该立案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案件。《规定》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三是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是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规定》要求,对受理的土地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5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0天内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10天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对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不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应当在10天内将举报信函或笔录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同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跨区域案件由省厅立案

  《规定》还明确了省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案范围。按要求,下列案件,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立案查处:一是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二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四是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转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省厅可以立案处理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将应由自己立案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移交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处理。但属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违法的案件,不能移交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处理。对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除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外,由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省厅备案。

  徇私舞弊者将担责

  《规定》特别强调,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工作中,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致使应予以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一、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它土地20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其它土地50亩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1.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承包、抵押土地使用权。

  2.破坏耕地行为: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3.非法占地行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用地界线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

  4.非法批地行为: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化整为零审批土地。

  5.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占用基本农田,拒不履行土地开垦义务;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以低于海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和超过海南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基本农田使用权。

  6.其他土地违法行为:以克扣、挪用、截留等手段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土地出让、承包收入等有关费用;拒不履行复垦义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不依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等。

  作者:侯小健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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