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交警暗中执法惹纷争:以罚代管不是主流(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1:12 新世纪周刊

  以罚代管不是主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105次,却没有及时从管理部门得到警示,这暴露了北京现行的非现场执法制度的缺陷。

  而“百次违章事件”暴露出的最大漏洞,就是目前交管部门对于交通处罚不承担任何
通知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理论上,如果您是一位司机,必须隔三岔五地上网或选择其他方法查询自己是否有非现场处罚记录,而这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

  这名教授还指出,暗中执法不应该成为一个社会的主流执法方式。毕竟在未来,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北京等大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个个“电子警察”架设起来只是硬件上的进步,还需要交通管理软件以及管理思路的密切配合。如果几百个“电子警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拍照、扣分、罚款,充其量是增加几百个“编外罚款机”,并造成“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氛围。

  其实,交管部门更应该做的是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智能化程度。例如,针对“电子警察”搜集到的违章、拥堵、事故信息,交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并利用电台、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及时发布相应的通知、警示和行车提醒。

  毕竟,交通管理不等于“一罚了之”,除了罚款和扣分,疏导、服务、教育、提醒等,也都是交通管理必不可少的内涵,更是构建“马路上的和谐”不可缺少的要素。

  协管无权执法

  其实,在暗中进行监督的还不仅仅是警察和“电子眼”。如今,在北京的不少路口,都能看到手中拿着摄像机的交通协管员。

  他们会疏导拥挤的交通,也会在司机违章的时候将其拍摄或者直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因为警力不足,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内,交通协管员就充当了临时交警的角色。

  交通协管员手中的权力到底从何而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应当说是北京交通协管员手中权力的出处。

  分析这条法规不难看出,交通协管员根本没有执法权,其承担的责任是“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协管员还是承担了“执法权”——对违章车辆贴罚单。

  而且由于部分协管员素质并不高,于是乎,贴罚单和撤罚单也就成了一种可以被贿赂、权势等因素左右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有业内人士指出,行政机关考虑到行政成本、执法人员数量限制的因素,可以依法委托执法。但是,这些协管员归哪个单位?那个单位是“事业单位”吗?都不清楚。

  再进一步,如果公安机关委托协管员个人进行执法,那根本就是与法相违。如果协管员是被公安机关聘用的,那他的执法资格就值得怀疑。“就连警察也不是人人都可以进行交通执法的,刑警可以站马路吗?”

  这位人士认为,协管员必须具备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才可以进行执法。即使如此,公安机关也应该事先对公众进行公示,声明已经赋予协管员执法权,以及具体的执法权限。否则,协管员与其他公民就没有区别。

  用尊重遏制违章

  在记者的采访中,众多的司机对交警人性化的执法充满了期盼。大家觉得,如果执法更加人性化,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遏止违章的出现。毕竟作为司机,违章并不是他们的初衷。

  “我们更需要关怀和尊重!暗中执法是对司机的一种不尊重。”在媒体工作的沈先生说,今年年初的一次经历让他至今记忆犹新:“我当时胃痛得厉害,就靠边停下车,按规定是违章了。一位年轻的交警走过来了解情况后,反而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我很感动,从此以后就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一次都没有违章过。”

  其实,早在今年3月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就明令禁止交警的暗中执法权。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但交通事故大幅降低,违章现象也有所减少。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曹学敏说,法律有三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公开执法同时发挥了这三种功能,而暗中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法律赋予交警的执法权力,是要求交警注重“预防”,保护好道路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而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 。因此,“暗中执法”不应该成为常态,“透明执法”、“阳光执法”才值得大力提倡。

  期待阳光执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则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积分制”,而西方的一些国家也是实行“积分制”,但两种 “积分制”却存在很大差别。

  西方国家的“积分制”规定,当司机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履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

  比方说,一些国家实行的是12分制,当司机交通违法累计达9分时,执法部门就要提醒或警告司机,再有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扣驾驶本参加培训了。这样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余凌云还说,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因此,采用这种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有人来完善这种执法行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枫更是明确表示,“暗中执法”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它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按照法律精神,法律本身和执法过程都要在人们明知的前提下才能遵守。

  交警上路执法既代表了执法者的形象,也代表着政府形象,所以无论从哪一点上说,交警的执法过程都应该是公开的、阳光的。阳光公开的执法环境是减少违章和拥堵,让违章司机受处罚后心服口服的必要前提。

  “市公安局也认识到,在日常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在告知违章中,就没有很好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公民还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了解违章行为。在今后的整改中,要强化交通标志,使人一目了然。”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单志刚说。

  虽然此次整改和规范的内容,将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重对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与群众联系密切的窗口单位以及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进行整改。但对于违章的告知形式,北京市公安局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答复。而相对于整改措施来说,更多的人则是期待着阳光执法的环境。

[上一页] [1] [2]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网友装修经验大全
经济适用房之惑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变质奶返厂加工
第8届上海电影节
《头文字D》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林苏版《绝代双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