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出台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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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6:4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6月20日消息(记者刘振宇)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重点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做出具体确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意见共15条,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
意见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共同安排。 意见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各一周左右。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根据近几年出现的代表个人成立代表工作站、联络室,以及建立代表网站、开通热线电话、个人出资登广告向公民征集议案和建议等情况,意见明确规定,代表可以通过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意见还明确,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 意见规定,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活动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代表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用于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种保障。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陆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