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出台意见保障和规范代表闭会期间活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7:5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0日电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意见共15条,重点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
意见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共同安排。 意见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意见同时规定,代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各一周左右。集中视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研究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意见规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活动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代表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用于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种保障。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办事机构和定员编制内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根据本选举单位全国人大代表人数的多少,确定一至数名工作人员,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