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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速公路不高速案 律师要求退费12.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8:05 法制早报

  □实习记者王涛发自北京

  “高速公路不高速案中,我代表了大部分车主的共同心声,才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是庞标个人有被媒体关注的魅力,就是李标、张标起诉,媒体也会关注。”对于媒体的关注,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庞标如此表态。

  6月8日,备受关注的“高速公路不高速”案在北京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替人打过无数次官司、曾获“全国十佳律师”称号的律师庞标,再次走上了法庭。原定一个半小时结束的简易程序审理,经过了4个小时的辩论,无果而终。

  “我期待着出现令人满意的结果。”庞律师对胜诉信心十足。

  该案令长久以来被公众忽视的高速公路收费合理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也折射出高速路管理体制的滞后。

  要求退费12.5元

  “我没有要求赔偿,就是要求我少花点,他们少挣点。”

  “4月14日,我于晚7时左右刚从大羊坊收费站进入京津塘高速公路,就遭遇大堵车,很多司机只能无奈地在路边抽烟。等我出高速时,约70公里的路程居然用了1小时40分钟,平均时速不及高速路最低时速90公里的一半。我当时向收费员提出减少收费的要求,但被拒绝,并得到‘上了高速就要缴费’的回答。”庞标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5月9日,庞标将京津塘高速路的经营单位——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告上法庭。

  庞标认为,尽管双方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但从他接受了收费站给他的收费卡开始,双方就确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而且是格式合同。因而,高速方面首先就有责任也有义务确保高速路安全、畅通;其次在高速路的两侧设置便民设施,比如厕所、加油站等。

  该案中,高速路方面未能满足第一个条件。

  为此,庞标律师以“华北高速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属违约”为由,要求其返还车辆通行费的一半——12.5元。为何是12.5元?庞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提出12.5元,主要是根据收费方的过错程度来主张的:一是,我从高速路通过,该交一定费用;二是,你有过错加违约,既不能提供高速适行道路,又不认真服务,及时告知交通事故发生,所以该退费。因此,鉴于:A堵车因交通事故发生引起,路方责任不大;B堵得的时间不算太长,大约为行驶全程的一倍;C略高于国道收费,这样几个因素,提出退还50%的请求。

  “我没有要求赔偿,就是要求我少花点,他们少挣点。出现堵车情况时,他们多说一句话,告诉一声,有什么不可以?”庭审中,庞标大声反驳道。当然,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堵车的时间太长,庞标说他会主张退回25元通行费,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霸王气息让我喘不上气”

  “无论车流量是多是少,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无论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是在维修还是正常通行,只要车辆驶入高速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这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我的初衷就是与路方叫板,走快走慢,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我想不通,这种霸王气息让我喘不上气。”

  庞标认为,高速路发生拥堵,收费方应该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让其它车辆继续驶入高速路。然而,收费方并未在高速路口告知拥堵状况,而是继续向高速路放行车辆,这是显然的不作为,也是导致拥堵的重要原因。既然收费方有过错,根据合同法,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行政管制等原因,不是收费方过错导致拥堵的,收费方是不承担责任的)。庞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并非不可抗力,只要路方提前通知,仍可避免不必要的堵车。

  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如果对条款的理解有歧义,则应该按照不利于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来理解。而从法律的效力看,高速公路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不能对抗《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路方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提醒(通知)车方道路适行状况,这是收费方的合同义务之一。合同法有规定,消保法也有规定(告知义务、知情权、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

  他认为,司机和华北高速在收费上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路上出现不能高速通行的事件时,就应该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

  而目前,高速路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无论车流量是多是少,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无论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是在维修还是正常通行,只要车辆驶入高速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这是一种“ 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可能涉及几十个亿的官司

  我败诉很简单,毕竟本身我并未要求赔偿;但若判路方败诉,路方的损失(仅被告一家)每年不会少于几千万,全国高速路方的损失恐怕要有几十个亿。

  谈到案件能否胜诉的问题时,庞律师并未表现出含蓄的一面,这也体现出他作为律师不服输的个性。

  “从庭审的技术层面看,我认为胜诉的把握极大,对方的证据被我方驳斥的无任何证明力。”

  “我所担心的是本案的社会层面,判我败诉很简单,毕竟本身我并未要求赔偿;但若判路方败诉,路方的损失(仅被告一家)每年不会少于几千万,全国高速路方的损失恐怕要有几十个亿。这12.5元引发的后果太大,我牵得动吗?”

  “飞机延误民事责任的追究持续了整整十年,经过许多有识之士(其中就有不少大律师)的前赴后继,才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在高速公路不高速应减少收费这个问题上,我不是第一个叫板的人,恐怕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如果胜诉,对通行者的好处可不仅仅是少交点儿钱,这样一个判决,会点燃人们的公平意识,让人们敢于去追求平等。”

  庞律师说,他打这个官司,是希望能促进京津塘高速路拥堵、不合理收费问题的解决,并非为个人私利。其代理律师也提到:“打这场官司不是需要钱,是要促使路方提高服务质量,我们代表众多司机反映民意,仅仅要华北高速在入口处公告一下堵路信息,就这样难吗?”“如果胜诉,那时我会写一本书,书名叫《我告赢了高速公路》;如果败诉,我可能也会写一本书,书名叫《我没告赢高速公路》。”庞律师微笑着调侃道。

  管理体制错位

  专家指出,我国高速公路的管理相对滞后,现行体制最大的问题是政府、承运人、监管部门都没有摆到最合适的位置。

  庞标律师的诉讼行为,被许多人看作是一次公益诉讼行为。

  “我其实并未讲过它是公益诉讼,只是在一次接受采访时讲了希望‘它具有一些公益诉讼的性质’。当然,我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我代表了大多数高速路通行者的利益。”

  尽管被告方称庞律师在此案中有炒作之嫌,庞律师坦然以对,回答却十分有力:“我早就出名了,还需要用这种办法?”看来,这位从事16年律师工作的名律师仍希望这一案件有“公益”的味道。

  “高速公路不高速”一案也引起公众对高速路管理体制的质疑。专家指出,我国高速公路的管理相对滞后,现行体制最大的问题是政府、承运人、监管部门都没有摆到最合适的位置。华北高速只有道路养护和收费权利;而应对其进行监管、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公众利益的交管部门,则承担起决定道路开关、准许车辆进入、疏导交通、减少事故等具体管理职责,导致“ 管理错位”。其结果就是责、权、利模糊不清:上路的车越多承运人收益越大,而且一旦出现交通问题,也可以此来推卸责任。

  庞标说,此次将华北高速告上法庭,重要的是抛出一些问题:高速公路在并不高速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收费?收取高速费后,收费方到底要承担哪些义务?在当前高速公路收费性质的界定上,是属于“还贷收费”,还是“经营收费”?要让民众不断认识到这些问题,才能促进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并不仅仅是12.5元退费的问题,还关乎了所有通行者的利益。这样的公理,他“当仁不让”!

  相关事件:

  2005年全国“两会”上,河北省政协委员王习三提案说,因为高速公路的种种原因造成堵车,给消费者带来时间和经济等方面的损失,按照市场经济和等价交换原则,车辆在交付了全部费用之后,就应享受全程的服务。在高速公路不能“ 高速”时,其收费也应打折才算公平合理。

  2005年1月19日,郑州市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案件,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宋德新的请求被驳回。虽然该案败诉,但在新颁发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河南高速公路不高速将视情况暂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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