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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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23:21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朱峰)今年,辽宁省工伤保险覆盖面将扩大到480万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农民工都将被纳入保障范围。6月20日,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开始征求百姓意见。 个体工商户被纳入保险范围
根据“办法”,我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用人单位要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业内人士介绍,“办法”强调的保险对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这样的规定扩大的保障范围,尤其是对签合同难的农民工是一大利好消息。 单位开分店,可以在当地参保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当用人单位的机构跨过保险统筹区域时,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统筹。 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当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在单位突发病死亡算工伤 “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进行细化,下列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 除了被认定有违章行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单位指派从事临时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另外,下列情况被认定为等同工伤或因公死亡: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的。 但是,非法的用工单位的雇佣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找补差”因工作受伤致病则不与受理工伤认定。 退休后,伤残补贴改为养老金 在“办法”中特地为伤残待遇变化及衔接进行了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单位破产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改为基本养老金,随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 单位欠保费,工伤待遇单位掏钱 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今年辽宁省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办法”规定,外地农民工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另外,即使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受伤职工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当受理。如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截至6月27日结束。市民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出修改意见。联系方式: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雪舞,电子邮件:WXW117788@SINA.COM,电话:024-23896369;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赵晓光,电子邮件: ZHY1956@163.COM,电话:86892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