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问题影响社会保险费征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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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0:04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省自200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统一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取得了显著成效。就我们南漳县而言,2002年、2003年、2004年征缴社会保险费已呈逐步上升趋势。但调查中发现,有4个方面的问题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经济实力太弱。按规定,缴费单位要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2%、1%和1%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要分别按照本人工资的8%、2%和
二、程序要求太严。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程序要求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差距:一是在核定缴费数额上,税务机关要求“两章”(缴费单位公章、社保机构公章)齐全,但缴费单位往往因种种原因而不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上盖章,税务机关就不能据此征收;二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五险”一票,导致有的缴费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暂时只能缴清部分险种保费时不能缴费。 三、征收人员太少。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南漳县地税部门只充实了2人。他们现有干部职工220人,肩负着全县3500万元的地方各税和3044万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税费合计6544万元,人均征收任务约30万元。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尽管他们采取了与地方各税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等多种措施,但仍存在较大差距。 四、征收手段太软。南漳县社会保险费征收人员反映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未作专门司法解释,基层法院难以执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虽然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通知银行扣缴、扣押、依法拍卖等措施,但未规定执行措施受到阻碍怎么办。 南漳县政协唐登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