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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邮寄药品须凭购药票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1:35 新京报

  国家药监局、邮政局联合打击邮递假劣药品行为

  本报讯(记者魏铭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邮政局昨日宣布,将联手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的行为,规定个人邮寄药品须提供购药票据。

  两部门确立的责任是:

  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邮政部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要全力协办,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克服地方保护;

  药监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药监部门应根据邮寄线索,打击和摧毁生产、销售、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封装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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