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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罢免村官应遵循三个法定数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00 北京青年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说,村民组织罢免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试行)》进行。罢免工作与选举工作一样,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有严格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法定程序。坚持法律程序之一:必须坚持几个法定数字,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第17条———“召开村民(罢免)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三是第
16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里明确规定了三个法定数字:一是经逐人核实联名情况,同意罢免的要达到全体选民总数的1/5以上。二是召开村民罢免大会,选民到会50%以上才可进行大会议程,否则可宣布会议终止。三是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罢免的票数,要超过该村全体选民的50%以上,罢免结果才能生效,而不是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坚持法律程序之二:“规程”中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派人指导。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由一名委员主持,罢免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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