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罢免村官应遵循三个法定数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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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00 北京青年报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说,村民组织罢免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试行)》进行。罢免工作与选举工作一样,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有严格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法定程序。坚持法律程序之一:必须坚持几个法定数字,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第17条———“召开村民(罢免)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三是第
坚持法律程序之二:“规程”中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派人指导。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由一名委员主持,罢免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