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罢免工作还无“法”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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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00 北京青年报 | ||||||||
对于两名村民扰乱会场秩序,致使罢免工作中止,王宗玉说,由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又不便于介入,客观上造成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以得到保障的混乱局面。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没有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依据“法无明
作者:侯毅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