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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算不算公摊争议最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01 京华时报

  作者: 潘澄清 王秋实来源:

  “现房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结束征求意见

  本报讯昨天,由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起草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与《北京市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结束网上征求意见。300多名市民在公示栏中留言
,对合同示范文本提出建议。

  针对现房买卖合同,市民的意见中包括合同应减少空白条款,附有配套地下室的产权说明,及规定开发商不得代税务部门代收契税、维修基金等内容。

  由于停车位预售合同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地下车位买卖的问题,吸引了更多的目光。记者注意到,地下车位是否该卖、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成为市民关注的两大焦点问题。

  市建委表示,目前他们已收集了网民的建议,将和工商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整理,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将于6月底前定稿,正式公布推行。

  焦点一 车位是否作为配套设施提供

  【市民意见】《机动车地下停车位的预售合同》意见稿在网上的推出实际上给地下车位买卖穿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这让原先有关地下车位卖与不卖之间的争执失去了意义。因此在出台预售合同前,应该先讨论卖与不卖的问题。车位本就附属于建筑,是楼房的配套设施,使用时收费可以理解,但买卖就没有必要。

  【官方表态】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时,相应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合同中所指的地下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交了土地出让金,又不涉及公用面积分摊的、立项时已经规划的车位,开发商可以单独就地下停车位的问题与业主签订合同。

  焦点二 车位是否应该计入公摊面积

  【市民意见】在一些业主签订的购房附加合同里,都写着“地下车库属于公摊面积”的条款,因此不少业主认为,既是公摊面积,地下车位就应该是公共产权,在购房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不应该再重复买卖。一位业主表示,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也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的话,属于全体业主;如果是改造车位(库),也属于全体业主。

  【专家观点】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地下车位应该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才能买卖,如不涉及公摊面积,不涉及人防工程设施,是否有销售许可等。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的最高使用年限以及能否办下产权证;并增加开发商未取得合法手续就擅自销售的处罚条款,对购买人的违约赔偿条款。地下空间在期房销售中已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的产权和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决定此类车位究竟该如何使用。本报记者潘澄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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