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二次讨债“丢掉”5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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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01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桂来源: 前“国门”告盼盼欠费终审改判 本报讯(记者邹桂)在一审讨得140万元广告肖像款和16万元滞纳金后,前“国门”江津提起上诉,继续向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讨要60万元违约金。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日
2001年,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买断了江津的广告肖像权。2004年4月,只收到第1期60万元广告费的江津起诉至法院,要求盼盼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广告肖像款140万元及60万违约金。案件审理中,双方各自拿出了一份关于肖像权使用的协议,且均不承认对方的协议。一审法院结合两份《合同书》的约定,对合同中语意模糊的条款作出了有利于江津的解释,判决盼盼公司补齐拖欠江津的广告费140万元,及滞纳金16万元。因60万元违约金没有得到支持,江津提起上诉。盼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也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定,这起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出现了两份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以致在合同履行时产生争议,对此江津和盼盼公司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市二中院不但驳回了江津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还撤消了一审江津获赔的近16万元滞纳金的判决。法院同时判定,盼盼公司实际使用江津肖像的时间不足3年,终审判决盼盼公司支付江津肖像使用费100万元。这样,江津在二审中“丢了”5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