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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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1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刘红)记者昨日获悉,《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行,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要经专家评审,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际成本及同类项目合理比价,确定试行价格,医疗机构新增服务项目从此告别“一口价”时代。 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全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医疗机构为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经临床应用有确切疗效,确需增加并需要向患者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购置的医用新仪器、设备、用品,其诊断、治疗内容与《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的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的差别,以及为患者提供的商品等,均不得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市、县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提出立项意见及建议价格,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其自主提出立项意见及建议价格,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对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审批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收费,以及项目试行期满未经批准继续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