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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检察院首创证人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5:04 中国青年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实行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制度的出台,缘于该区检察院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尴尬事。

  2003年底,宝安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一起挪用公款340多万元的特大案件,为查明赃款去向,需向证人陈某调查取证,但涉案人的黑社会背景使陈某三缄其口,不敢作证。办案人员拿出有关证人保护的法律条文,但因法律规定含糊和不具操作性而未能消除陈某的顾虑。

  另一次,区检察院反贪局收到检举某局局长受贿的材料,并发现江某是行贿人之—。江某开始坚决拒绝配合办案工作。后来,他说出不肯作证的原因:“我要指证的是某局的局长,他有地位、有权势。如果我交代了行贿的事实,我可能出了这个门就被人砍死。就算我没事,但是你能够保证他不会伤害我的家人吗?就算他不打击报复我的身体,但是如果以后他找机会阻碍我的工作怎么办?再说,行贿也是违法的,我交代行贿事实,不等于是自投罗网吗?搞不好,到时我进监狱,他还在外面春风得意。”

  针对类似情况,2004年初,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小组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没有规定任何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这是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因素。证人拒绝作证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的困难,只有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才能提高自侦案件的侦破率。

  该研究小组认为,现有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

  宝安区检察院总结了证人不肯作证的主要原因:有的证人担心身份和作证行为被公开;有的担心受到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人的干扰;有的担心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干扰;有的担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有的担心财产利益、其他合法权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并影响日后的业务关系、人事关系;有的担心来自司法机关的侵害;有的担心亲属受到侵害;有的担心作证行为影响工作和收入;有的担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的担心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客观充分地作证。

  研究小组认为,保护不及时,发生实际侵害时司法机关才介入,证人有被打击报复的危险,这使得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拟定工作条例时,宝安区检察院重点研究了由事后被动保护向事前预防保护转变的问题。2004年8月,该院在全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并列入保护范围。

  有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宝安区检察院实施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符合世界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丰富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将对今后立法修正证人保护制度起到借鉴作用。 作者:通讯员 黄晟 记者 李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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