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可建网站征集民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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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6:01 重庆晚报 | ||||||||
新华社电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重点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共15条,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可建立代表电子信箱网站 意见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 根据近几年出现的代表个人成立代表工作站、联络室,以及建立代表网站、开通热线电话、个人出资登广告向公民征集议案和建议等情况,意见明确规定,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不得接受团体个人赞助 意见还要求,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可当面反映群众申诉控告 意见还明确,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以当面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保障代表知情权和经费 意见规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同时,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种保障。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