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零口供” 办案民警必须旁听(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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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6: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根据规定,8类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案侦民警应当到庭旁听。包括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集体研究后提起公诉的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排除非法证据后提起公诉的案件;零口供案件等。 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谢佳称,用文件的形式出台相关规定,最主要是培养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让民警真正意识到合法取证重要性。 高新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内部规定将14类证据确认为非法证据,在办案过程中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其中包括用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和陈述;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少于二人时取得的口供或证言;传唤、拘传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取得的口供;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部门或人员所作的鉴定结论;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所作的对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结论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等。排除非法证据 保证案件质量 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初和平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成都商报:为什么会出台这项制度? 初和平:证据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如何取得证据极为重要。办案警察倾听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交锋,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证据观念,了解自己取证是否出现问题,促进警察对合法取证的重视。成都商报:检察院通过什么方式发现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 初和平: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有民警存在刑讯逼供。不过我们在审查证据时,主要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只要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规范的,就会排除。 成都商报:为什么将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的鉴定认定为非法证据? 初和平:根据规定,不在省级以上医院或非指定医院做的鉴定,必须重新鉴定,这是保证案件公正、权威的需要,可以杜绝虚假鉴定出现。 成都商报:发现非法证据,检察机关通常如何做? 初和平:经审查确定为非法证据的,我们会以口头或是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排除或者重新搜集合法有效证据,检察院的书面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必须回复。情节严重的,我们会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纠正。 成都商报:这是否会影响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关系? 初和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应当是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只有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案件质量,体现司法公正,这是两家共同追求的目标。工作中发生分歧是正常的,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事实上,对于这一点,公安机关是理解并配合的,也许个别民警有时有一些看法,但在双方沟通后,特别是参加庭审旁听后更理解了。现在,我们双方都有一致观点,即使搜集证据再困难也必须排除非法证据的存在或使用。本报记者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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