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可申请资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28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朱定通讯员林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明确可以延长休假、申请学费资助等,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 近年来,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存在一些教育培训单位管理不严、滥发学历学位证书,少数机关工作人员片面追求学历学位等问题。对此,《意见》强调
为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经批准同意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在本单位培训经费中申请一定的学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不在本通知资助范围之列。 《意见》同时指出,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短期班,是一种非学历、学位教育形式。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短期班的,只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学费资助。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凡获得过学费资助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本人所在单位服务5年(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的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退还所资助的学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