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抢险地方应提供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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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31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军委主席胡锦涛6月7日签署第436号令,公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是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等。必要时可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条例说,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条例说,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条例指出,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