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开收煤炭“资源占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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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38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正在广州举行的安全生产万里行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透露,国家将调整煤矿“资源费”,遏制“透支性开采”导致的资源严重浪费。 我国1986年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并未规定相应的资源补偿机制,矿主开采出煤炭后,只需按销售收入的1%左右缴纳“资源补偿费”即可,“资源补偿费”未与煤矿实际存储量挂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黑心老板疯狂追逐短期利益,对煤矿进行掠夺性开采,致使矿难
李毅中透露,今年6月1日,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其中有一条就是,拟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改变为以储量为基数。例如,一个投资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储量,必须在获得开采权之前就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炭以后再缴纳“资源补偿费”。 据悉,目前山西省临汾市和吕梁市已经就此展开相关试点。但由于对收缴的这笔费用的分配和用途存有不同意见,目前改革还没有进一步的推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