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胡锦涛签署第436号令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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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53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6月7日签署第436号令,公布施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条例说,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抢险救灾需要动用军用飞机(直升机)、舰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要求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条例指出,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