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教育不达标影响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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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0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姚莉莉通讯员曾维陆)从今年起,省政府开始建立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全省各市、县(区)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今后,在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专项拨款时,对地方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重要依据。这是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的。 据介绍,我省教育督导评估指标设4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主要从“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教育管理与事业发展”等五个
在督导评估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评为“不合格”:截留、克扣、挪用上级下拨的教育专项经费或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上级下拨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未按省定的比例拨付用于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未全额拨付用于教育的;当年有新拖欠教师工资的;因领导或管理责任的原因,造成学校师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县(区),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因领导者个人责任严重影响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其责任。 另外,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学校危房改造任务的,或是未按省核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核拨公用经费的市、县(区),将不能被评为“优秀”。 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市、县(区)政府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县(区),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将所评等级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授予“教育工作先进市、县(区)”称号。 据悉,我省对各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原则上在市、县(区)政府每届任期内开展2次。 作者:姚莉莉 曾维陆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