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些市县确定保障标准随意性较大,省民政厅负责人强调———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6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0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晓华通讯员石青理)我省已提出在2005年底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针对有的地方担心增加财政负担,确定低保标准的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省民政厅厅长陈川民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60元。 陈川民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为了使每个居民不至于在生活
据了解,有些市县对有关政策和规定把握不准,简单地把五保对象当成低保对象。陈川民认为,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与五保供养对象有政策上的区别。根据有关规定,五保对象指村民中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而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我省常住农村户口的各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低保对象大都是因残、因病、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的人员。五保对象一经有关部门按程序评定后,一般是终生享受五保供养待遇;而农村低保对象是动态的,如果本人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就应取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要比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低一些。 陈川民还指出,要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进行科学的核算,建立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还应让群众来监督实施过程,取信于民。 作者:黄晓华 石青理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