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寄药品须有购药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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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45 南方日报 | ||||||||
防止假劣药品经邮路流散 个人邮寄药品须有购药票据 本报讯 (记者/沈昀)今后消费者购买药品一定要记得留下购药票据,否则邮寄时将会遭遇被拒尴尬!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邮政部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据了解,很多被国家禁止销售或者没有生产批号的药品就是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在互联网的推波助澜下,邮寄已经成为一些假劣药品流散的新渠道。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行为,《通知》还要求,今后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