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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57 天津日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巡礼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对地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取得了显著成绩。两年多来,召开了20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61项地方性法规案,通过了46项地方性法规。

  立法工作主线: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自觉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扣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定位地方立法的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为加快实施本市“三步走”战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市委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实施“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成功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及时加以规范、巩固和发展,做到既及时又有效。2003年4月以后,本市面临着抗击“非典”的严峻形势。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抗击“非典”斗争,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加快《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步伐,使条例提前两个月审议通过,有力配合了全市抗击“非典”斗争。为加快滨海新区的建设和发展,2003年对《天津港保税区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今年又把《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的修改作为工作重点。

  地方法规着力点: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自觉贯彻市委的要求,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着力点,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努力使立法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把握民之所思、民之所愿、民之所求。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的立法计划,都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基础上确定的。在法规内容上,强调把保护群众权利放在第一位,协调平衡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安全生产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年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是尊重保障人权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明确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以及援助机构和受援助人的权利义务,2004年制定了《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2004年制定了《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提高立法质量: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强调转变立法观念和工作思路,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坚持法制统一前提下,从天津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营造节水型城市,先后制定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为本市走集约型、节约型、生态型的发展模式提供法律保障。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本市的节约用水和民用水、工业用水的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为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长期不能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解决途径。

  立法公示听证:充分发扬民主,直接听取市民意见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十分重视发扬民主,倾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扩大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保证法规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方面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2003年9月制定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规定凡是涉及重大问题的、对公民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案草案,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两年多来,先后公示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规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重要法规草案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群众意见。

  坚持与时俱进:立改并重,不断修改完善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的关系,在地方立法中坚持与时俱进,做到立改并重。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及时通过了关于废止《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并且先后审议了31件法规修正案,通过了一批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构建和谐社会:地方立法不断追求的目标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地方立法不断追求的目标,充分发挥人大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有作用。在立法中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行政部门社会管理权力的同时,要确立相应的责任和监督制约机制;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强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做好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抓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立法工作。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46件地方性法规和关于修改法规的决定中,财经方面的8项,城建环保方面的14项,农业和农村方面的9项,教科文卫方面的5项,内务司法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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