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规范代表闭会期间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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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58 天津日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重点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意见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意见同时规定,代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各一周左右。集中视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根据近几年出现的代表个人成立代表工作站、联络室,以及建立代表网站、开通热线电话、个人出资登广告向公民征集议案和建议等情况,意见明确规定,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意见还要求,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