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法院首次认可大陆法院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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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9:1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作出的判决,由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在台湾地区生效。这起案件是台湾地区的法院认可祖国大陆的法院之裁决的首例案件。 2000年11月、12月,浙纺公司委托立荣公司运输21票总价为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立荣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于他人,致使浙纺公司无法收到货款。
2004年8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根据台湾方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定对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予以认可。长荣公司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查后,再次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为上海的法院的判决“并无违背”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法院对判决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属审查范围。长荣公司的抗告因此被裁定驳回。此后,长荣公司又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2005年5月19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定长荣公司的再抗告不合法。由此,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认可了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执行程序被启动,该案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