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时尚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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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9:40 生活报 | ||||||||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负翁”、“负姐”一族。据报道,今年5月底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奕标提交提案,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防止恶意逃债。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从长远看不可逆转,但从目前来
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完善的信用体系,目前中国还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虽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也要为此付出诸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惨痛代价。法律不仅应当保护债务人的合法生存权利,更应该明确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假如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破产法就只能使一些人借机逃避责任。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但是,我国的物权法至今没有出台。另外,美英诸国虽有强大稳固的银行体系,在应对个人破产带来的大量坏账时仍显疲惫之相。我国银行金融体系十分薄弱,一旦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其带来的消极后果可想而知。 因此,就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而论,还不宜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贸然启动,必然会给某些人提供“假破产、真逃债”的制度便利。(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