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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干部职工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03 乌鲁木齐晚报

  福利分房虽然已经停止,但个别单位仍然想出种种对策,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6月2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纪委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日前已下发《关于加强干部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多项新规,遏止利用单位土地私自建房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等行为。不得再享房改优惠政策

  此次通知特别规定,乌鲁木齐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律不
准通过单位资助修建住房、建经济适用房、购买商品房。干部职工不准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有自用土地的单位,因干部职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集资建房的方式修建职工住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建设成本价向干部职工出售。自建房按商品房价购买

  干部职工已经分配住房并参加房改、或以其他方式已经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的单位,利用单位自用土地修建住房不享受任何房改和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由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以同等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原住房可保留。

  2004年3月25日之前,经审批修建的干部职工集资房,按规定参加房改,原住房退出,交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置。2004年3月25日之后修建的干部职工集资房,由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以同等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原住房可保留。经济适用房需设上限

  《通知》对经济适用房的规范建设也出台了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只能在四级以外用地进行建设,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中小套型,对不同地级上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均须确定上限。

  据乌鲁木齐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违规住房等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于2005年8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对已建好入住的职工集资住房,于年底前办理完房改手续。:(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杨媛媛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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