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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撞坏外滩喷泉 海事法院成功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03 每日新报

  张敬吴彦军

  新报讯 【记者张敬通讯员吴彦军】 2005年 4月19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功63”号船舶在天津市塘沽区海河外滩水域由东向西航行,由于在“东方公主”号船附近有一艘船舶违反有关规定,横在航道内抛锚,被告船舶为避免与锚泊船相撞,靠岸边行驶,在操作过程中,船头撞在海河外滩公园喷泉浮排东段,并推动浮排撞击码头,造
成海河外滩公园喷泉管道设施严重损坏。

  碰撞发生后,天津市塘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塘沽区海河外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海事法院立案庭依法扣押了被告所有的“成功63”号船舶。被告提供了320万元人民币担保后,海事法院解除了对该船的扣押。

  2005年 4月26日,天津市塘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塘沽区海河外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0余万元人民币。由于五月份正是旅游季节,而且六月份亚欧财长会议将在本市开发区召开,海河外滩作为我市的重要旅游景点之一,撞坏的设施不仅无法对游人开放,而且严重影响滨海地区对外的形象,因此急需尽快进行修复。审判人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接到案件后,即开始翻阅证据材料,察看碰撞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答辩期内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两天的耐心细致工作,终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共计赔偿两原告955,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7天就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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