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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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42 沈阳晚报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朱峰)今年,辽宁省工伤保险覆盖面将扩大到480万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农 民工都将被纳入保障范围。6月20日,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开始征求百姓意见。 个体工商户被纳入保险范围
根据“办法”,我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如果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用人单位要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业内人士介绍,“办法”强调的 保险对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这样的规定扩大的保障范围,尤其是对签合同难的农民 工是一大利好消息。 单位开分店,可以在当地参保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当用人单位的机构跨过保险统筹区域时,可以在 工商登记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统筹。 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30%至50%的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 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当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 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在单位突发病死亡算工伤 “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进行细化,下列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 除了被认定有违章行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内受单位指派从事临时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另外,下列情况被认定为等同工伤或因公死亡: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的。 但是,非法的用工单位的雇佣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找补差”因工作受伤致病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退休后,伤残补贴 改为养老金 在“办法”中特地为伤残待遇变化及衔接进行了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单位破产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在《工伤保 险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改为基本养老金,随基本养老金待 遇进行调整。 单位欠保费,工伤待遇单位掏钱 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今年辽宁省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办法”规定,外地农民工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另外,即使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受伤职工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统筹地区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当受理。如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截至6月27日。市民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出修改意见。联系方式: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人:王雪舞,电子邮件:WXW117788@SINA.COM,电话:024-23896369;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 室,联系人:赵晓光,电子邮件:ZHY1956@163.COM,电话:868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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