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源地不许设森林公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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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1:38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20日讯今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表明,“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促进森林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成为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条例草案修改稿还特别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原则。设立门槛高了:森林覆盖超70 %%《条例》中明确规定,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这就意味着
设立的基本条件还要求符合我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面积不小于100公顷,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在生态脆弱地区、封山育林区、城市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森林区域,不得设立森林公园。建设要求多了:不得建造疗养院 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景区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造招待所、宾馆、疗养院和破坏、影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自然景观、地质和古生物遗址、文物遗迹的工程设施以及建设污染环境、损害动植物资源的项目。 《条例》中特别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处罚规定狠了: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中还明确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权。 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兴建森林公园的,责令停止开发兴建活动,恢复原貌,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游览娱乐设施、人造景观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貌,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批准开发兴建的森林公园,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合格擅自开园的,责令停止开园,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我省现有90多处森林公园,园区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而且具有开展生态旅游的潜力。只要处理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适度开发的关系,就能够从保护自然环境中受益。(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