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首次认可大陆法院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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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2:17 金羊网-新快报 | ||||||||
台湾海运公司违反惯例交货被判赔偿,现进入执行阶段 新快报讯(欣华)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作出的判决,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后,由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在台湾地区生效。这起案件是台湾地区的法院认可祖国大陆的法院之裁决的首例案件,并在台湾正式进入债权执行阶段。
2000年11月、12月,浙纺公司委托立荣公司运输21票总价为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立荣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于他人,致使浙纺公司无法收到货款。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立荣公司违反法律及航运惯例,判令其应向浙纺公司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货款损失260万余美元和退税及利息损失人民币3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立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4年8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查后,根据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裁定对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予以认可。长荣公司不服,并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查后,再次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为上海的法院的判决“并无违背”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此案在台湾正式进入债权执行阶段。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