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携犬公民有权捕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7:4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平阳)即日起,养犬人携犬或放犬到主干道路的草坪、街心花园、居民小区公用区域和超市、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公民均有权捕抓,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高新区为了配合“创卫”出台的新规定。 高新区属重点限制养犬区,但个别养犬人在一些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放养大型、烈性犬,致使犬只聚集、追逐、狂吠、随意排便,违反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影响环境卫
从6月20日起,养犬人未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或逾期不对犬只进行年度审验的,依照《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同时处以罚款(按每只犬处2000元罚款)。拒绝办理手续的,一律没收其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