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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携犬公民有权捕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7:4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平阳)即日起,养犬人携犬或放犬到主干道路的草坪、街心花园、居民小区公用区域和超市、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公民均有权捕抓,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高新区为了配合“创卫”出台的新规定。

  高新区属重点限制养犬区,但个别养犬人在一些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放养大型、烈性犬,致使犬只聚集、追逐、狂吠、随意排便,违反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影响环境卫
生和群众正常生活,高新区决定开展集中限制养犬整治行动。公安高新分局等要求凡符合《条例》规定限养条件的犬只,养犬人应在派出所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凡对所养犬只放弃饲养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弃养犬只统一送交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下设的“犬类送检、留存收容所”收管(丈八北路538号)。

  从6月20日起,养犬人未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或逾期不对犬只进行年度审验的,依照《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同时处以罚款(按每只犬处2000元罚款)。拒绝办理手续的,一律没收其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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