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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劳动官司工资条能当合同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0:47 辽沈晚报

  省劳动部门首次明确,工资条、同事证言等可用来认定劳动关系,此举可有效保护打工者利益

  本报讯 记者葛红霞报道 用人单位说:“对不起,你是临时工,我们没有签订合同,你不能办工伤!”

  今后,再发生这样的劳动争议,你可以拿出同事的证言、工资条、出勤记录、招聘登记表或工作证,这些都可以作为替代的劳动合同,让用人单位百分百地负起责任。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刚刚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劳动合同外,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打工者证言,同样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通知详尽地规定了各种可能找到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虽然此前,我省曾作过类似的规定,但是如此具体的“佐证”还是第一次,它将彻底终结部分用人单位的“抵赖”行为。

  我省有关部门一直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长久以来,总有一些单位以各种借口招用所谓的“临时工”,游离于劳动合同外。当这部分临时工出现了工伤、意外伤害时,便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一推了之。由于《劳动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劳动部门介入后,总要遇到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麻烦。可以说,这一规定让劳动部门有了执法依据,也让劳动者心里有了底。

  尽管如此,劳动部门还是发出提醒,要尽量签订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予以补偿,不满一年的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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