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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集中供热管理办对症下药市民献计说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2:1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6月19日,市法制办公室公开发布《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征求市民意见。记者昨天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获悉,两天来,有关部门共接到200多名市民打来的电话。

  据悉,市民纷纷表示,集中供热办法应针对省会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根治去冬今春省会集中供热中暴露出的“顽疾”。

  焦点一:赔偿问题谁来解决

  热线:去年冬天,不少小区出现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现象,有关部门也多次提到赔偿问题,然而,至今赔偿问题仍杳无音信。

  条文:《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96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草案》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因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或运营方式不当,造成居民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热用户适当经济补偿(另行制定)。

  市民黄先生建议:应明确供热不达标的具体赔偿标准,并公布供热不达标的投诉单位和鉴定单位。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热合同中也应纳入赔偿问题。

  焦点二:谁来保证16℃室温?

  热线:去年10月,省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冬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热单位要维护好本单位热交换站的设备,确保室内温度达到18℃(±2℃),最低不低于16℃。

  条文:《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居民室内温度应达到18℃(±2℃),最低不低于16℃。

  市民王先生建议:去年冬天家里的温度至少有一个月没达到16℃,可投诉好几次也没人来测量,赔偿也只能不了了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测量室内温度及怎样测量等。建议在《草案》中明确测量温度单位、测量办法等具体内容。

  焦点三:闲置房是否还要交热费?

  热线:去年冬天,围绕闲置房是否仍需交热费的问题就曾有过激烈讨论,最终是闲置房收取一定比例热费。

  条文:《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已供热的建筑,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未出售的,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能够做到分户控制的、空闲的确实不居住的热用户应交纳供热基本费用。

  市民牛女士建议:所住小区没有实行分户计量,去年冬天居住单元某闲置房主拒交暖气费,导致整单元住户全部停热。她建议,是否可取消空房要交的基本热费,或减少一些?

  焦点四:处罚标准低不低?

  热线:去年供暖期,由于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大面积供热不达标,而供热单位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条文:《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热能、因自身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96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未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的,将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20000元罚款。

  某市民建议:供热单位担负众多用户冬季用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处罚标准。

  热线回放

  市民牛先生反映:老楼房无法进行分户计量改造,如何解决?

  市民刘女士建议:室温不达标,向有关部门投诉应确定解决时间期限。

  市民林先生反映:《草案》并未规定谁收取暖气费,物业公司收取热费应得到一定补偿。

  市民王先生建议:阳台和室内是否一样收费?应明确取暖收费范围。

  市民苗女士建议:一次性缴费后用户就失去主动权,能否分月缴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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