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绝录取肢残考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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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2:46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6月21日讯(记者 张科)今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了高考录取原则,以切实保护考生权益。 录取原则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任何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招生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生部门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还特别强调,高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