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订立土地出让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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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2:5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为配合国务院开展的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司法解释特别对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引发的合同纠纷作出了切合我国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处理规定,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田雨)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