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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购销合同网上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3:15 新京报

  “商超进货类”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保护供货商权益内容

  本报讯 (记者李华良廖爱玲)商业进货领域里广泛存在的霸王条款有望终结。昨天,首都之窗()公开“商超进货类”《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两个范本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商务局草拟。从6月21日到6月27日,网友可登录首都之窗或通过留下意见和建议。

  两份示范合同文本内容包括,界定代销与购销的区别、明晰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代理人的权限,明确商品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订单的形式及效力,细化交货、验收及退换货流程,规范对账及结算问题等。

  商品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供货商所有

  两合同对供销和代销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如对商品价格变动的约定,双方确认价格后,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代销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供货商所有,超市等商家如保管不当造成商品灭失、毁损的损耗率超过约定比例的,超市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屡屡引发供货商“抢货事件”的“对账”问题,两合同都做了约定。《代销合同》约定,超市等商家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商家应当定期为供货商提供商品销售清单。对账日前3天,商家应当向供货商提供《商品对账单》,供货商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默认。

  商家每延迟1天结算,须付万分之五违约金

  在违约责任上,《代销合同》约定,供货商交货每延迟1天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商家每延迟1天结算,支付结算金额万分之五违约金。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在北京市的商品零售业进货交易活动中,零售商凭借强势地位,强迫供货商签订含有大量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只有少数有外资背景的供货商才能幸免。供货商利益受损,又会对原料提供商等下游企业产生连锁反应,从而造成商业环境的整体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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