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规出台商场促销戴上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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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3:26 重庆晨报 | ||||||||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即将出台 本报讯(记者王大伦)“限时抢购2小时”、“送券两天有效,不得限购同品牌商品”、“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商场促销手段很快将行不通了。 昨日,来自市商委的消息称,即将出台的《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有奖销售奖金不超5000元 某商厦开张时推出“买200送100”的高额返送活动,但当消费者持返送券再次消费时,却被告知许多柜台不能使用该券。对商家的这类促销,规范明确要求,商家应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等详细内容。 同时,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以虚构原价(指所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商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告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优惠促销不得拒开发票 规范还要求,商家在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时,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同时,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提供售后服务,不因开展促销活动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商业零售企业承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