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违约赔五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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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3:2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文创)一套二手房交易,第一家中介公司牵线,买卖双方没谈拢,但在第二家中介公司促成下却完成了交易。这一下,第一家中介公司不服了,依合同状告买家、卖家。 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判令买房者支付违约金5100元。算下来,为同一套房,买家方明多花了好几千元中介费。
首家公司“做媒”失败 去年10月、11月,市民刘娟(化名)同时委托A和B两家房屋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渝州路35号的一套房屋。 11月21日,购房市民方明(化名)委托A公司寻找房源,并与A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当A公司带方明去看过某一套房屋后,方不得将此房屋,通过其它单位交易。否则,视为方明违约,违约金按A公司应收佣金的3倍计算。佣金则按成交额的1%%计算。 随后,12月13日,A公司带方明看了刘娟的房屋,买家、卖家都比较满意,但由于付款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家中介促成交易5天后,方明又与B公司签订买卖看房协议,委托B公司寻找房源。23日,在B公司促成下,方明与刘娟的生意终于谈成,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办了登记,成交价为17万元。方明、刘娟共向B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200元。 殊不知,A公司后来获知,刘娟的房源竟绕过自己,被他人“翻院墙”促成了交易,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方明、刘娟各支付中介费1700元,方明支付违约金5100元。 买家被判赔钱5000元 A公司诉称,方明、刘娟见面看房后,明明均告知无时间签买卖合同,且方明后来也明确表示不买刘娟的房,刘娟也表示不再卖给方,可后来他们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而方明、刘娟表示,双方起初因3万元差价没谈拢,但后来B公司答应为方明所差的3万元房款担保,且将中介费降至2200元,才促成交易的。 九龙坡区法院认为,方明、刘娟买卖房实系B公司促成,A公司并未实现合同约定的交易目的,故驳回A公司要求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但是,方明的行为违背了与A公司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方明支付A公司违约金5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