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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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3:27 重庆晨报 | ||||||||
最高法院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开发区管委会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据新华社2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
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