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案终审航空公司部分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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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3:48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上海电20多名乘客集体状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东航公司须向乘客退还10%机票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应该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时间内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减少机票价款应予支持,由被告返还原告谢某等乘客机票价款的10%。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