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航班延误诉讼案终审航空公司被判返还部分票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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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5:0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上海6月21日电】(陈敏谈毅敏)谢某等20多名乘客集体状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须向乘客谢某等退还十分之一机票款。 去年7月,原告谢某等乘客购买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从上海虹桥机场到内蒙古呼和浩特的MU5195航班机票,票价为1350元。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为7月30日14时35分,但直到20时7分
航班延误期间,被告东航公司未向原告谢某等乘客提供退票或改乘其他航班的服务。在等待起飞阶段,谢某等数十名乘客集体签名,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航班纠纷。 嗣后,原告谢某等乘客以被告东航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向乘客提供帮助,在延误期间未作任何告知或说明,事后也未赔礼道歉并作出补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500元并降低机票价格500元予以返还等。法院于去年12月1日受理后,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赔偿每位乘客十分之一的机票款额。 作者:陈敏谈毅敏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