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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补救不力 被判返还部分票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5:17 都市快报

  据新华社

  谢某等20多名乘客集体状告东航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东航公司须向乘客谢某等退还十分之一机票款。

  去年7月,谢某等乘客购买了东航从上海虹桥机场到内蒙古呼和浩特的U5195航班机票
,票价为1350元。

  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为7月30日14时35分,但直到20时7分才起飞。

  在等待起飞阶段,谢某等数十名乘客集体签名,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航班纠纷。

  事后,谢某等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航公司给予精神赔偿500元并降低机票价格500元予以返还等。法院于去年12月1日受理后,对此案公开审理。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赔偿每位乘客十分之一的机票款额。对此,东航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航班延迟是天气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因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虽然被告向旅客提供了饮料、晚餐等,但并未在合理的时间通知原告可以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故被告补救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受害方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相关条款,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东航公司返还谢某等乘客机票价款的10%。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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