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一个夏夜,一对老夫妇被烧死,7岁孙女被烧伤 一出本可避免的悲剧 到底谁该负直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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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5:24 都市快报 | ||||||||
事故回放 2004年5月9日下午1点左右,宁波海曙区柳馨花园65号有住户在楼道内闻到了很重的煤气味。小区保安当即向兴光煤气集团公司“110”紧急救助站报了警。 下午2点半,兴光煤气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金某和傅某来到现场,但他们认为这异味是
晚上7点左右,金先生近60岁的父母携孙女回家,烧开水时一开煤气就引发爆炸。 说到那场劫难,金学哲的眼睛一下子就红了。他拿起白色搪瓷杯,仰头将满满一杯茶灌了下去。 一年前的一个晚上,金家发生煤气爆炸事故,金学哲的父母被烧死,年仅7岁的女儿被烧伤(都市快报曾作详细报道) 。 金学哲认为宁波市属企业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应该对此事件负责。 今年6月15日,金学哲从代理律师手中接过了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院判决燃气公司承担30%的责任,金学哲不服,决定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爆炸发生后,宁波城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支队、燃气办等有关方面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确定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金某父亲在用燃气灶点火时,遇燃气灶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口连接处泄漏的燃气,产生爆炸引起火灾。金父未及时发现煤气泄漏而直接点火,导致爆炸,负有直接责任。 金学哲无法接受这个调查结果,2004年8月3日,他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学哲认为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未发现和消除燃气泄漏所带来的隐患,最后导致了爆炸事故的发生,因此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 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则认为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金学哲没有按规定将灶前阀门关闭,导致在软管与灶具交接处发生煤气泄露,因为这些产权都属于金学哲,所以他要负直接责任;同时,金的父母则没有察觉,并采取措施。 至于兴光煤气的工作人员接警后认为是油漆味,当时楼道里也确实有居民在装修。 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决:金学哲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及供用总合同的用气人,未及时发现燃气灶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而金父点燃煤气灶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而兴光煤气集团公司作为燃气供应企业,尽管派人前往检查,但没有采取措施排险,负有间接责任。因此需要支付金父金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以及金学哲房屋修复、财产损失费,各30%,共约30万元。 金学哲觉得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只承担30%的事故责任仍然不合理,在他眼里,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应该占到80%。他准备于明天向浙江省高院上诉。 (记者杨锡超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