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卖房 丈夫伪造离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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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5: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江俊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改房,竟然被丈夫邱军(化名)采用假离婚证明、假的单位公章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转卖!”昨日下午,邱军的妻子李丽(化名)向本报反映。在
李丽:丈夫伪造离婚证明私自卖房 李丽称,她和丈夫邱军1999年11月从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所以成本价购买了一套政策性房改房,并于2000年1月19日办理了房产证。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于2000年和一向姓卖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年11月23日,持《成都市职工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入市申请表》等资料在成都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手续,向某顺利地领到了房屋产权证。 李丽称,她到房管局调查转卖房屋的原始资料时才发现,邱军在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申请中提供的材料大部分是假的。在房屋买卖过户申请资料上有邱军提供的离婚证明,实际上她们夫妇并没有离婚! 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所于2003年12月18日出具的一份名为《关于请求依法撤消权字278327号房屋产权证书的申请》写道:“邱军出售房改房提交的《政策性住房入市申请表》中单位意见栏处加盖的‘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所’的公章不是我单位的印章。”2004年2月19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鉴定书对此予以了证实。 李丽认为,邱军转卖房改房,不仅没有得到她的同意,就连单位的公章都是假的,转卖属于不合法交易,现买主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也不合法。2003年12月18日,邱军夫妇所在的单位向成都市房管局发出申请,要求撤消房屋产权证书。 房管局:没能力鉴定资料真伪 昨日下午,记者就李丽的投诉情况采访了成都市房管局新闻信息办公室相关人士。市房管局认为,他们于2005年6月7日给自然资源研究所的回复说得很清楚,房管局不具备对登记人提供资料的真伪进行鉴定的能力,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是权属清楚,符合法定登记要件,房屋权属管理机关都应该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律师:李丽可向法院起诉丈夫 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建刚认为,房管局作为房屋权属的管理机构,不承担对登记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假进行鉴定的责任,而且房管局也没有技术能力对资料真假进行鉴定。李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邱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提供假证明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