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6:15 成都日报 | ||||||||
查看今日PDF版内容 PDF版阅读说明 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稿件来源:成都日报2005-6-22 4:52:36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包括集体所有土地。本司法解释调整的国有土地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国有农用地。 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均据新华社 首 页 要 闻 国内要闻 国际要闻 城市报道 区县报道 社会新闻 体育报道 财经报道 证券报道 文艺报道 副 刊 专 刊本网站信息由四川新闻网维护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2005成都日报 | ||||||||